浙江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突出抓好家庭農場發展的重要精神,加快構建新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促進全省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深化完善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活動,強化對家庭農場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業及其衍生產業為主要收入來源,進行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適度規模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是現代農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監測和動態管理。
第四條 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按照全省發動、分級開展,主體自愿、動態管理原則進行。市、縣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工作,由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
第五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條件、擇優推薦、注重質量、強化支持。申報工作一般每年組織推薦認定一次,監測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要求
第六條 申報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必須是市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滿一年或縣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滿兩年、專業從事農業生產三年以上,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規模適度。
1.經營規模與當地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征、經營能力等相適應,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認可的適度規模經營標準;
2.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家庭成員參與農場生產經營不少于2人,長期雇工一般不超過10人;
3.經營土地的流轉年限原則上在5年以上(因二輪土地承包到期情況除外)或已連續流轉3年以上,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并按要求備案。
(二)生產集約。
1.有與經營規模相配套的生產設施、設施用地,水、電、路、渠等基礎設施較為完備;
2.實行農產品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C級及以上),推廣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和先進適用的農機裝備、數字技術等,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明顯高于同行業全省平均水平。
(三)管理科學。
1.農場主熟練掌握所從事農業產業較先進的生產管理技能,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合法且三年內無不良記錄;
2.經營管理科學,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實行財務核算管理,建有穩定的農產品銷售網絡,產銷渠道通暢。家庭農場標識標牌規范醒目。農場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四)綠色低碳。
1.注重農產品綠色安全,納入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管理,推廣使用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生產初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現農產品檢測不合格或重大生產質量安全事故;
2.配合開展“肥藥兩制”工作,實行化肥農藥實名制購買、定額制施用,落實化肥農藥禁用限用相關管控措施;
3.農業資源利用率較高,農業廢棄物回收、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污染物排放等達到環保要求,糧食類家庭農場秸稈綜合利用率100%。
(五)服務帶動。
1.合作意識較強,與不同市場主體加強合作聯合,實現信息、技術、資源共享,利益連接較為緊密;
2.服務意識較好,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服務鏈接帶動小農戶20戶以上;
3.品牌意識較高,推進農業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擁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權使用區域農產品公用品牌等。
第七條 對從事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生產、完成數字化改造、通過綠色食品認定、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授權等的家庭農場,予以優先推薦申報。
第八條 申報創建的家庭農場完整準確填寫基礎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場主身份證明、學歷或技術技能證明;
(二)已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的,提供營業執照;
(三)土地流轉合同和清冊,或林權證、養殖水域等權屬材料;
(四)生產設施用房或附屬設施用房或其他服務生產經營用房證明材料(提供建設用地批準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文件);
(五)上年度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六)農場執行的生產標準及相關管理制度;
(七)農場參與或直接進行的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綠色食品認定、有機農產品認證、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授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及商標注冊、品牌等證明材料;
(八)服務鏈接帶動小農戶名單;
(九)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申請書(包括基本情況、創建條件、經營成效等);
(十)其他。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申報實行“主體發起申請—鄉鎮(街道)初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推薦—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審定、公示、公告”的程序。
第十條 具備創建條件的家庭農場經由鄉鎮(街道)初審推薦,向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通過“浙江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據庫”平臺(以下簡稱主體數據庫)報送相關材料。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申報對象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審核,根據審核情況在主體數據庫簽署審核意見。
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在綜合把關的基礎上,在主體數據庫簽署審核意見,并形成推薦名單,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推薦文件。每個縣(市、區)每年新申報推薦數量一般不超過5家。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推薦文件及主體數據庫申報材料組織人員進行審核確定,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或抽查,根據審核結果提出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擬認定名單,名單通過浙江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文件,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向社會公告。對有異議的,由省農業農村廳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結果作相應處理。
第四章 監測及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加強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監測管理,監測流程參照申報程序,監測通過的繼續保留“浙江省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參加監測的家庭農場需通過主體數據庫對原數據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前2年度農場生產經營收支記錄或財務會計報表;
(二)農場發展情況報告;
(三)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監測不通過并取消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
(一)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
(二)家庭農場停止實質性生產,或生產經營水平下降,不具備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條件;
(三)放棄監測、未按要求提供監測材料或經核查提供數據材料為虛假;
(四)發展規模、經營方式等明顯超出家庭農場適度規模標準、不符合家庭農場經營特征;
(五)農產品質量檢測不合格或農場因違法生產經營、嚴重失信等被處理;
(六)違反耕地保護制度、破壞耕地,擅自改變耕地用途(含已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未經同意改變用途的),違反禁止拋荒等規定;
(七)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手續,違規、超范圍用地;
(八)其他不符合創建條件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經營收入或生產規模驟降,難以達到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監測要求的,家庭農場提出保留申請,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綜合評定,認為仍有恢復可能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可保留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1年。
第十五條 對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取消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稱號并在3年內不得參與申報:
(一)發生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或違法違紀行為;
(二)發生較大的生產安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
(四)發生其他嚴重問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加大對家庭農場支持力度,各級可因地制宜制定家庭農場財政獎勵扶持政策,對家庭農場服務帶動小農戶發展等給予獎勵或補助;農業產業發展、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產品倉儲冷鏈物流、農產品出村進城、一二三產融合發展、全產業鏈發展等項目向家庭農場傾斜;加大金融保險、設施農用地等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支持,加快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向家庭農場等規模主體覆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示范性家庭農場創建辦法(試行)》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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