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引導和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以農業及其衍生產業為主要收入來源,進行集約化、標準化、專業化適度規模生產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不以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為要件。
第三條 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堅持主體自愿、主動服務、應錄盡錄、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家庭農場名錄依托“浙江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據庫系統”和“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以下簡稱“名錄系統”),實行數字化管理。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牽頭協調、統籌推進全省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工作。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家庭農場名錄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評價。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錄入、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街道)負責協助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名錄系統錄入、審核、監測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數據錄入
第六條 錄入家庭農場名錄系統的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家庭成員(包括婚姻和血緣關系)為主要勞動力、直接參與生產經營活動,長期雇工一般不超過家庭成員數。從事農旅融合或農產品加工的,須以農業生產為基礎。
(二)經營規模適度。從事種植業的,種植面積一般在20畝以上,設施農業可適當放寬;從事養殖業的,年產值一般在15萬元以上。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需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基礎條件、勞動力狀況、農業科技水平、機械化程度等,確定本地家庭農場規模標準,防止“壘大戶”。
(三)收入來源主要來自家庭經營的農業及其衍生產業。
第七條 家庭農場名錄錄入內容主要包括:
(一)家庭農場基本信息;
(二)家庭農場生產經營信息;
(三)家庭農場合作服務信息;
(四)家庭農場財政扶持、金融支持信息;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家庭農場自主錄入信息,對所錄信息真實性負責。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鄉鎮(街道)應主動提供精準服務,指導、幫助家庭農場錄入名錄系統。
第九條 家庭農場名錄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更新上一年度名錄信息,信息更新錄入時間為1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指導督促,確保家庭農場應納盡納、應錄盡錄。加強與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合作,做好數據共享。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家庭農場名錄管理的指導、服務、監督、培訓等工作,明確責任處(科)室,落實專人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名錄系統的家庭農場信息開展1次以上的隨機抽查,核實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抽查總數不少于3%。抽查發現家庭農場實際信息與名錄系統信息不相符的,應及時指導其予以更正、完善。
第十三條 名錄中的家庭農場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等不再符合相關條件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名錄系統中予以移除。
第十四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農場,應將其列入異常名單:
(一)每年4月30日前沒有在名錄系統中更新信息的;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
(三)違規經營被查處的;
(四)列入失信名單的;
(五)發生農產品生產安全和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發生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的。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將列入異常名單情況告知家庭農場。
第十六條 因第十四條第(一)種情形被列入異常名單的,重新填報后即可移出異常名單。
列入異常名單的家庭農場達到相關處罰期限,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移出異常名單。
第十七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建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數據使用審批制度,確保數據安全和規范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組織開展家庭農場名錄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系統應用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門及相關部門可使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開展氣象、產銷、科技、金融等精準服務,開展調查研究、統計分析、政策支持、項目對接、評先評優、質量監管、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門可依托名錄系統,開展家庭農場示范創建、典型評選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家庭農場名錄管理情況作為對市縣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示范性或規范化家庭農場推薦名額分配、相關工作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5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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