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16〕123號)和《關于印發<關于加快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金〔2019〕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人向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投保特定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其他涉農類險種,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經辦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并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投保人,是指農民、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本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對象為在本市區域及江蘇大豐地區、安徽皖南地區的上海市屬農場從事農業生產并在本市經辦機構辦理相關財政保費補貼險種投保手續的農戶。
第四條 本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基本原則:
(一)政策引導、市場運作。各級財政通過保費補貼政策引導農戶參加農業保險。農業保險以市場運作為主,各級主管部門推動農業保險領域“放管服”改革,有序放開農業保險經營市場,引入良性競爭機制推動農業保險高質量發展。
(二)合理保障、保費共擔。農業保險在覆蓋保險標的主要風險基礎上,逐步從保障直接成本向保障產值收入過渡,提高農業保險投保覆蓋率。投保農戶除享受財政保費補貼外,應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
(三)自主自愿、公開透明。農戶、經辦機構等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申請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投保及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應予以公開。
第二章 保費補貼范圍、比例和標準
第五條 保費補貼范圍
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對關系國計民生、種植面積廣、飼養數量大,達到本市農業總產值一定比例的保險標的險種以及對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有重要意義的保險標的險種給予市級財政保費補貼。具體保費補貼險種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確定。
市級財政(含中央)給予保險保費補貼的險種共5大類(單位保額和費率標準詳見附件)。
(一)種植業類:水稻、蔬菜(包含露地綠葉菜氣象指數)、水果、食用菌種植保險等險種;
(二)養殖業類:能繁母豬、生豬、仔豬、奶牛、羊、淡水水產養殖保險等險種;
(三)種源類:雜交水稻制種、青菜制種、種公豬、種禽保險等險種;
(四)涉農財產類:大棚設施、農機具綜合、漁船綜合保險等險種;
(五)價格指數類:綠葉菜成本價格指數保險(綠葉菜成本價格指數保險的具體實施方案按照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制定的相關文件執行)。
第六條 保費補貼標準
(一)水稻、雜交水稻制種、能繁母豬、生豬和奶牛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80%;
(二)蔬菜(包含露地綠葉菜氣象指數)、仔豬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70%;
(三)淡水水產養殖和大棚設施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60%;
(四)農機具綜合、漁船綜合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50%;
(五)水果、食用菌、羊、青菜制種、種公豬、種禽保險險種保費補貼標準為40%;
(六)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保費補貼標準不高于90%。
第七條 為促進農業生產規模化、組織化,對市級以上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年投保面積在50畝以上的,在保持保費補貼標準和市區財政承擔比例不變的前提下,以下險種增加10%的單位補貼保額:
(一)水稻、蔬菜、水果(西瓜、甜瓜、柑橘、葡萄、桃、梨)保險險種;
(二)淡水養殖(魚、蝦、蟹) 保險險種。
第八條 保費承擔比例
水稻、雜交水稻制種、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等五項納入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險種,財政保費補貼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承擔。仔豬養殖保險保費由市級財政承擔50%,區級財政承擔20%,農戶自繳30%;綠葉菜成本價格保險保費補貼由市級財政承擔50%,農戶自繳比例不得低于10%;其他納入市級財政保費補貼范圍的險種,財政保費補貼由市級財政和區財政繼續按照差別政策承擔比例。具體比例如下:
崇明區由市財政承擔70%,區財政承擔30%;奉賢區、金山區由市財政承擔60%,區財政承擔40%;浦東新區、閔行區、嘉定區、寶山區、松江區、青浦區由市財政承擔40%,區財政承擔60%。光明食品集團、上實公司等市屬企業由市財政承擔50%。
第九條 根據各區實際情況,保險機構可以與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協商后提高有關補貼險種保險金額、增加保險責任。由此產生的保費補貼部分,由區財政自行承擔。
第十條 鼓勵各區主動開展農業保險創新工作。對列入以獎代補試點項目的農業保險產品,市級財政給予不超過40%的保險費補貼,各區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財政補貼配套。同時,投保人自繳保費比例不應低于20%。
第十一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須按照保險條款規定的單位補貼保額足額投保。投保人可按經辦機構規定繳納自付保費或繳納全額保費,具體采取何種繳費方式,由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單位)與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財政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區級及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區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應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工作。每年7月31日前,區農業農村委和相關市屬企業應會同區財政局,根據下年度農業保險投保預測情況,編制年度農業保險資金測算表等,并報送市農業農村委。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委根據預算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實際發生數的90%編制下一年度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年度預算,報經市政府審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預算法》有關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及時審核下達當年市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抄送市農業農村委、各區政府。
第十七條 各區應規范使用財政補貼資金并加強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清算管理工作。每年,區農業農村委(單位)應會同區財政局組織開展審核上年度(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費補貼標準等相關工作。1月31日前編制完成上年度農業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清算表,行文上報市農業農村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 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在審核過程中,應避免將不符合投保主體、投保區域以及保險標的等條件的對象納入財政補貼范圍,同時應參照本區域農業實際生產面積、數量對投保面積、數量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委托會計事務所對各區(單位)上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情況進行清算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于6月30日前下達保費補貼資金清算文件。清算結果在下一年度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預算中予以安排,多退少補。
第二十條 投保人發生退保、批改等情況時,經辦機構應在審核扣除相應財政保費補貼后,及時將相應保費退付給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單位)應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二十二條 采取投保人自付保費方式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應按季度及時與經辦機構結算撥付保費補貼資金。采取投保人全額繳納保費方式的,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應按季度及時與投保人結算給予保費補貼資金。
第二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委應按照要求將上年度各級財政保費補貼情況錄入上海市涉農資金監管平臺,并在“農民一點通”進行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委將不定期委托第三方績效評價機構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區應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工作,結合本區財政狀況、特色農業發展和投保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出臺相關特色農業補貼險種,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業保險補貼政策和相關推動措施。區農業農村委、財政局應將各區農業保險補貼政策報送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農業保險政策知曉度,增強投保人保險意識。
第二十六條 農業保險機構應當切實提高承保理賠效率,進一步提升投保滿意度。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以下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領或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繳納保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費補貼專項資金審核工作中,存在報送虛假材料、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市級財政保費補貼險種條款應事先報經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審核后,由經辦機構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農業農村委、市財政局制定的《上海市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方案(2019-2021年)》(滬農委規〔2019〕1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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